曾是SNH 48会员的陈某被授予350000元的奖金,以接受私人粉丝的礼物
SNH 48的一位艺术家私下联系了粉丝,收集了财产,并被公司告上法庭。
8月4日,记者从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最近法院达成了一项合同纠纷。由于某文化传媒集团公司的私人粉丝和女团员的收藏,这位女团员违反了合同,向公司支付了350000元赔偿金。
上海宝山法院称,2015年8月,陈小姐与一家知名的文化传媒集团公司签订了"独家艺术家合同",正式成为文化传媒集团公司的女团员。
合同规定了陈小姐作为乙方需要履行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其一切言行应维护与甲方的共同利益,配合甲方的团队计划,不得腐化自身或甲方的社会信用,不得损害乙方自身形象和乙方团队的整体形象。
此外,合同还附有"会籍代码"。合同第16条规定:"合同的附件应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主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合同。如果主合同与附件发生冲突,应以主合同为准。"会员守则"明确禁止"私人球迷"和"询问球迷财产"。
合同签订后,公司投入人力物力,为陈小姐安排食宿、服装、形象设计、培训陈小姐各方面的表演技巧,争取各种表演和晋升机会,不断提高陈小姐的知名度。
然而,在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发现陈小姐未经授权就联系了她的粉丝,并向粉丝索要钱。事发后,粉丝在微博上透露了400多万读者。自那以后,许多有影响力的媒体都对此事进行了广泛报道,并在同一天出现在微博搜索名单上。
该公司认为,陈小姐作为一名女艺术家的不当行为玷污了自己和公司的社会信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在早期阶段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建立的良好声誉,侵犯了公司的预期利益,构成了根本的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陈小姐带到上海宝山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署的"独家艺术家合同",要求陈小姐支付公司违约300万元和律师费5万元。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陈小姐辩称,她确实有过私人粉丝和收集粉丝财产的行为,原告的公司可能会认为这些爆料损害了被告的声誉,但并没有对原告的信用造成损害。原告公司仍在正常运作,其团体和艺术家也没有因泄密而被指控失信。
即使被告的诉讼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公司要求的高额违约金也是没有根据的,从经济投入的角度来看,原告公司的全部投入都是其正常的经营成本,不属于被告,不能视为培训被告的成本,被告陈小姐也不是原告公司妇女集团的核心成员,甚至是第一梯队的成员,对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害极为有限。
从商业模式来看,原告公司会把集团打造成一个品牌,艺术家只是在品牌下的商品,具有很强的替代度,所以被告陈小姐的缺席对集团的影响将微乎其微。
原告公司以此事为由"封杀"陈小姐半年多,其间她被剥夺了作为女团成员的全部权利,双方关系破裂,因此公司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独家艺术家合同",但不同意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不反对终止2015年8月签订的"独家艺术家合同",法院确认解散。
在本案中,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多年来,被告陈小姐已经充分意识到团员的管理规则,而且合同也在很多地方提到了守则,因此,被告陈小姐应该知道,私人歌迷和收集球迷财产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应该违约,因此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违反合同的程度和被告的财务状况,并结合有关合同的协议,法院酌情决定,原告公司将由被告陈小姐支付35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并结合上述违约责任和律师费的相关因素,确定被告陈小姐将酌情向原告公司支付3万元的律师费。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