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疫苗等未列入基本药物目录
从今年九月一日起,预防疫苗、保健药品和含有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将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最近公布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本办法规定,国家药品目录所列药品为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加工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品),应当符合临床需要、安全、有效、合理价格等基本条件。
按照本办法,"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鉴定后直接转让:批准文件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药品;有关部门列入否定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品经济等因素的药品;被认为比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有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的利益风险较大的药品;应当直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理。同时,如果"药物目录"中的药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专家评估和其他规定程序后,可编制"药物目录":在同一治疗领域,价格或费用明显较高,没有合理的药物理由;临床价值不准确且可以更好地替代的药物;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有效、经济等条件的药物。
该办法规定,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指定的医疗保险机构应优先分配和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指定医疗机构药品设备的联动机制,指定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的调整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目录。对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故、突发事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临时调整或者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暂时调整医疗保险药品的支付范围。
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清单的药物
对营养起主要作用的药物
含有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药物的药品;保健药品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具
主要起到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物。
因包括在诊断和治疗项目中等原因而不能单独收费的药品
酒精制剂、茶制剂、各种水果制剂(特殊情况下的儿童除外)、口服制剂和口服泡腾剂(特殊规定除外)等。
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要求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