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下药案”嫌疑人,节约司法资源
通报称,由于案发时关键物证被倾倒,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灭失,且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缴获的毒品的鉴定意见,认定毒品中含有"他达那芬",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毒品能使人失去意识或陷入迷幻状态,达到无法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据媒体报道,深圳检方当晚发布公告,对曾受到广泛关注的同门男子对女子下药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作出解释。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故犯罪嫌疑人作出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发言人说:"从通告来看,深圳检方的决定是审慎的。在舆论沸腾、可逮捕的情况下,必须作出"怀疑不抓"的决定,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要有面对民意的信心。事实上,在案件披露时,法律界人士对案件中的疑犯能否被定罪存有疑问。从媒体披露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无论以何种罪名定罪,都面临着做好证据链的艰巨任务,难以完成。显然,在关键证据丢失的情况下,只有依据证人证言、书面证据等间接证据,才难以满足罪名构成的条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舆论高度关注,社会评价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疑罪从无"的法理很难落实,"疑罪从无"更是难上加难。"这在近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审,再审冤假错案中可见一斑。 如果从这些冤错案件所营造的舆论环境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这些案件自侦破以来,一直在一方舆论的肯定中走向错误的终点。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无论是来自司法还是其他方面的质疑声音,如果不加以压制,很容易被强势声音所掩盖。 由此看来,深圳检方在作出"怀疑不捕"决定后,肯定了"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不要在怀疑中逮捕"是"犯罪嫌疑人从未被捕"的必然结果。如果逮捕前的侦查不能解决"疑点"的问题,那么"疑点"问题的解决就更困难了,如果与犯罪相距较远的补充侦查更难解决"疑点"问题。因此,在审查批准阶段不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决定,符合"从无到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
没有犯罪嫌疑人",这是证据中心的派生结论。没有证据或缺乏证据,法律事实就很难建立,法律标准也就丧失了。在毒品案件中,深圳检方的决定还提醒人们,如果罪犯不放纵,就必须保留证据。